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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安防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是指山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本省自愿申请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颁发相应等级证书的活动。

第二章等级确认登记评定组织及范围

第三条山东省公安厅技防办是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评定工作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的评定管理规范。

第四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注册的安防工程企业,实行自愿申请等级确认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设计施工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设计施工企业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组织评定;二级、三级设计施工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技防办组织评定。济南、青岛辖区内一级、二级、三级等级评定及工程管理,由济南、青岛市公安局技防办,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各地评定结果每季度末报省厅技防办备案并定期公示。

第六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评定工作及证书颁发不收任何工本费用。

第七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等级评定条件

第八条安防企业设计施工等级分为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和降级原则。

第九条一级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二级设计施工单位确认登记一年以上,近一年内具有完成二级以上工程5个(其中1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个)且工程投资额累计4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管理规定并按GB50348—2004、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二)配备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劳动部门承认、专业对口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三)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ISO9000要求,制订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贯彻执行;

(四)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具备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清晰度测试卡、低频频率计、脉冲信号发生器等施工调试设备。

第十条二级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三级设计施工单位确认登记一年以上,具有完成三级以上二级以下工程5个(其中80万元以上工程不少于1个)且投资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业绩,已建工程须符合管理规定并按GB50348—2004、GA308-2001标准验收合格;

(二)配备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劳动部门承认、专业对口的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三)建立起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

(四)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五)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具备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清晰度测试卡、低频频率计、脉冲信号发生器等施工调试设备。

第十一条三级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60平方米);

(二)配备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等专业技术人员6人以上。其中,其中具有劳动部门承认、专业对口的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三)具有必要的检测、调试仪器设备(兆欧表、示波器、万用表、直流稳压电源、照度计、接地电阻仪等),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四)具有完善的技防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职责明确的组织机构(技术、质检、人事、技术档案等部门)和完善的涉及工程质量的采购、设计、施工、维护维修及保密、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等级申请和评定

第十二条申请等级确认登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持通过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工程业绩和其他从业条件证明材料,到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已获得等级确认登记证书的企业于原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内到原确认机关申请重新确认登记,等级确认登记所需材料和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逾期未申请重新确认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证书作废,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确认登记。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提前向发证机关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第十五条各地公安局技防办接到等级确认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证书,其中将初审通过的一级等级确认登记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省公安厅技防办进行等级确认登记评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等级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省公安厅技防办收到各地公安局技防办初审通过的一级等级确认登记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等级确认登记评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确认登记;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遗失的,持证单位须向颁发证书机关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申请等级确认登记或晋级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简介;

(四)企业章程、保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等相关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

(六)设计施工技术人员的用工合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培训证书及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八)设计施工检测、调试仪器设备器材清单,且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

(九)企业原等级确认登记证书(初办三级者免);

(十)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的方案论证、监理、检测、验收等方面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受理后退回。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地公安局技防办要本着“严格把关、规范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等级确认登记的评定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管理规范》和相关标准加强对安防工程方案论证和工程竣工后的检测、验收工作。

根据我省技防工程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一、二级工程原则上由省公安厅技防办负责管理;三级工程原则上由市公安局技防办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外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技防工程时,应将从业条件告知工程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并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守《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管理办法》,对技防工程进行方案论证、检测、验收等程序,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地公安局要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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